發布者: 金翼達 時間:1/6/2019 1:07:11 PM
2018年10月,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編制印發了《廣東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編制背景
為引導外資更多投向高技術、高附加值服務業,促進我省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服務能力的提升,進一步推動我省服務貿易創新發展、優化外貿結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改委聯合發布《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省科技廳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在深入研究和廣泛征求各地市及相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編制了辦法。
二、辦法與原服務外包示范城市辦法主要區別
?。ㄒ唬┙档图夹g先進型服務收入占比、離岸服務外包最低收入占比要求。
依據《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辦法將技術先進型服務收入占比由原來的70%下調到50%,離岸服務外包最低收入占比由原來的50%下調到35%,進一步降低企業申報門檻,擴大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支持范圍。
?。ǘ┬略龇召Q易類領域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
為落實《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進一步推動服務貿易創新發展、優化外貿結構,辦法新增了服務貿易類相關領域企業為申報對象。
三、辦法解讀
?。ㄒ唬┠男┢髽I可以申請?
申報企業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是廣東省內(不含深圳市)注冊的法人企業;
2.申報企業應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4.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5.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ǘ┤绾斡嬎闫髽I職工數?
企業職工總數包括企業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在職人員可以通過企業是否繳納社會保險費來鑒別;兼職、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183天以上。
企業當年職工總數、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員工數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數計算。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ㄈ┤绾味x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和服務貿易類,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ㄋ模?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程序有哪些?
1.系統注冊、填報材料
申報單位登錄“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進行注冊登記、在線填寫《申請表》,以及上傳相關佐證材料,同時報送紙質申報材料至當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門。
2.地市初步審核
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收到企業申報材料后,組織相關部門按照管理辦法和申報通知的要求對申報材料完整性進行審核,出具核查意見并推薦報送省科技廳。
3.專家評審
組織專家對企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出具認定評審意見。
4.公示與認定備案
審議通過的企業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企業將組織論證核查,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查異議不成立的企業認定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ㄎ澹┇@得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有效期有幾年?
企業獲認定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后,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資格有效期為三年。
企業可在有效期滿當年提出重新認定申請,逾期未提出重新申請認定或者重新認定不合格的,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自動失效。
?。┇@得資格的企業可享受哪些優惠?
辦法明確了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可申報享受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且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自“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宜。
?。ㄆ撸┢髽I發生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重組、轉業和遷移等重大變化,應如何辦理?
企業應在三個月內向省科技廳報告。經省科技廳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ò耍┠男┣闆r下取消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
1.在日常跟蹤管理過程中,企業不符合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條件的,撤銷企業的認定資格。
2.企業發生重大變化,經審核,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
取消資格的企業同時取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并追繳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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