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者: 金翼達 時間:10/15/2019 2:57:17 PM
為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提高企業直接融資比重,我局結合資本市場發展形勢和我區實際,對現執行的《佛山市三水區促進企業直接融資扶持辦法》(三府辦〔2017〕2號印發)進行修訂,草擬了《佛山市三水區促進企業直接融資扶持辦法(2019年修訂)》(征求意見稿),擬以我區規范性文件發布實施。為擴大社會的參與度,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提出意見或建議,以便我們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公眾可通過以下方式反饋意見:
佛山市三水區促進企業直接融資扶持辦法
(2019年修訂)
為積極引導企業對接多層次資本市場,實現多渠道直接融資,促進企業轉型升級、做強做大,推動城市三水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一、扶持對象
(一)本辦法所稱資本市場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區政府認可的其他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如廣東股權交易中心等)及境外證券交易場所(如香港聯交所、美國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新加坡證券交易所等)。
(二)本辦法適用于三水區內依法進行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并依法納稅的獨立核算法人企業。
(三)本辦法所稱股份制改造是指企業依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在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等上市中介機構專業輔導下進行的股份制改造。
二、扶持內容及標準
(一)支持企業開展規范化股份制改造。
企業完成規范化股份制改造,取得股份公司營業執照,并向廣東證監局報送輔導備案申請材料或向“新三板”遞交掛牌申請材料,一次性扶持200萬元。
(二)支持企業進入多層次資本市場。
1.境內IPO上市、融資。企業通過廣東省證監局輔導的,一次性扶持100萬元;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一次性扶持200萬元;企業首發募集資金的,按募集資金凈額分五個檔次給予一次性扶持:
(1)募集資金凈額2億元以下(含2億元),扶持500萬元;
(2)募集資金凈額2-5億元(含5億元),扶持800萬元;
(3)募集資金凈額5-10億元(含10億元),扶持1,100萬元;
(4)募集資金凈額10-20億元(含20億元),扶持1,500萬元;
(5)募集資金凈額20億元以上,扶持2,000萬元。
2.其他方式實現上市。
(1)企業在區政府認可的境外證券交易場所直接或間接上市(包括但不限于紅籌架構方式上市),一次性扶持500萬元(如在股改、掛牌、境內上市階段已獲區級扶持的,則按扣減已獲扶持資金后的差額給予扶持)。首發募集資金的,按募集資金凈額(以首發當日匯率折合人民幣計算),參照本辦法境內上市首發募集扶持的標準,給予一次性扶持。
(2)三水區企業通過買殼、借殼方式實現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并將注冊地和納稅登記地遷入三水區,或市外上市企業將注冊地和納稅登記地遷入三水區的,一次性扶持2,000萬元(如在股改、掛牌、境內上市階段已獲區級扶持的,則按扣減已獲扶持資金后的差額給予扶持)。
3.“新三板”掛牌、融資。企業在“新三板”掛牌,一次性扶持100萬元扶持;進入“新三板”創新層且具備獨立在境內IPO上市條件的,經核實后一次性扶持100萬元;企業實現首發融資且募集資金凈額超過1,000萬元,分三個檔次給予一次性扶持:
(1)首次募集資金凈額1,000萬元(含1,000萬元)-1億元(含1億元),扶持50萬元;
(2)首次募集資金凈額1億元-2億元(含2億元),扶持100萬元;
(3)首次募集凈額超過2億元,扶持200萬元。
市外“新三板”掛牌企業將注冊地和納稅登記地遷入三水區的,一次性扶持200萬元。
4.其他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融資。
企業在區政府認可的其他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的,一次性扶持5萬元;非公開發行股票、增資擴股的,按融資金額的1%給予扶持,最高30萬元。
(三)支持企業開展資本運作。
1.已上市、“新三板”掛牌企業實現股權再融資,且募集資金凈額的50%以上(含)用于在三水區投資,按募集資金凈額的1‰給予扶持,單個企業每年最高50萬元。
2.上市企業圍繞主業開展產業鏈上下游并購重組,按并購方對目標企業(非關聯企業)的實際現金購買價格或目標企業凈資產作價入股金額的1%給予扶持,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
3.企業成功發行債券融資(包括但不限于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和全國性證券交易所發行的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私募債等債券,以及在區政府認可的其他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發行的可轉換股權公司債券),按融資凈額的1%給予扶持,單個企業每年最高50萬元。
4.區內上市企業直接持股個人股東在我區減持限售股的,按減持限售股賣出價格的2%給予扶持,扶持資金累計最高500萬元。
三、附則
(一)企業在上市、“新三板”掛牌過程中遇到歷史遺留問題,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通過“一事一議”的方式研究處理。
(二)申請扶持資金的企業,須承諾在三水區連續經營不少于5年(從正式上市或掛牌之日起計算)。申請“新三板”掛牌扶持的企業還需承諾自掛牌之日起三年內不摘牌,否則須全額退回財政扶持資金,企業到IPO上市的情形除外,但須提供相關證明。
(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三水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扶持。
(四)本辦法所涉及的扶持資金已包含上級同類項目中由區政府承擔的部分。企業可分階段申請相關扶持資金,但不得重復領取。
(五)申請人應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弄虛作假騙取 扶持資金的,除須全額退還資金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本辦法由區經科局負責解釋,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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