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關于印發《佛山市先進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普惠性制造業投資獎勵)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者: 金翼達 時間:4/27/2023 9:05:19 AM
佛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關于印發《佛山市先進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普惠性制造業投資獎勵)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第一條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加快先進制造業項目投資建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21〕21 號)、《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廣東省財政廳印發廣東省先進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普惠性制造業投資獎勵)管理實施細則(修訂本)的通知》(粵工信技改函〔2022〕7號)等規定,為規范本市省級先進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普惠性制造業投資獎勵)管理,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省級先進制造業發展專項資?(普惠性制造業投資獎勵)(以下簡稱“投資獎勵資金”),是指省財政根據我市符合條件的制造業項目投資建設情況,按規定獎勵給佛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的專項資金。突出制造業當家,我市財政可安排部分資金開展普惠性投資獎勵,并入省級投資獎勵資金使用。投資獎勵資金由市政府按規定用途統籌用于支持制造業項目引進建設。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投資獎勵資金測算獎勵額度的項目(以下簡稱“測算項目”),是指經市政府評審后用于測算投資獎勵資金符合條件的制造業項目;投資獎勵資金支持項目(以下簡稱“支持項目”)是指按照投資獎勵資金使用范圍經市政府評審遴選后予以支持的項目。測算項目用于測算投資獎勵資金額度,支持項目也可以是測算項目之外的項目。支持項目須符合投資獎勵資金適用范圍,可從符合條件的制造業項目中評審遴選產生。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新增實際固定資產投資是指符合條件的測算項目或支持項目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并經市政府審核確定的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
第五條 投資獎勵資金申報及使用管理應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突出重點、科學分配、績效導向、規范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市政府是投資獎勵資金的管理主體,負責督促、協調相關部門落實政策措施,審定本市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審核確定申報測算項目的新增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審定支持項目的資金安排計劃,指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統籌投資獎勵資金的組織實施等工作。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委托第三方機構評審遴選項目等工作。
第七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是投資獎勵資金的市級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投資獎勵資金測算項目和支持項目的申報、評審、報市政府審定后上報等工作;編制投資獎勵資金年度分配計劃,按規定組織公示、下達和信息公開;制訂全市投資獎勵資金績效目標,根據省指導意見修改完善績效目標信息,做好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八條 市財政局負責投資獎勵資金預算管理,按規定下達撥付投資獎勵資金,按要求組織實施投資獎勵資金財政監督檢查,審核全市投資獎勵資金績效目標,組織實施重點績效評價等工作,將投資獎勵資金使用管理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運用于預算編制和資金安排等。
第九條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區測算項目和支持項目的申報、初審及上報等工作,并對項目新增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負責項目管理跟蹤、資金撥付到企業及績效自評等工作;配合做好審計、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工作。各區人民政府指定本區業務主管部門牽頭統籌投資獎勵資金的組織實施等工作。
第三章 獎勵標準和支持范圍
第十條 測算項目和支持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實施地在佛山市內,并已取得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審批和備案等立項文件。
(二)項目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內的新增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已經市政府審核確定。
(三)項目行業類型屬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制造業行業。
(四)項目立項和“十四五”期間預計完成總投資須10億元以上。按照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等有關要求,一個申報項目只能對應一個立項文件,不能以打包拼湊項目和立項文件的方式進行申報。
(五)項目未獲得過省重大制造業項目投資獎勵的支持。
(六)項目單位近3年內在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未發生重大事故,不屬于失信執行人。
(七)申報通知或指南明確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獎勵方式:對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總投資10億元以上的制造業項目,依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并經市政府審核確定的新增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予以事后獎勵。
第十二條 獎勵標準:以項目新增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為基數,結合省安排的資金預算額度和項目數量等,研究確定獎勵比例。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以已開具發票等合法票據并已付款金額為準,因固定資產投資形成的稅款不計入獎勵范圍。
第十三條 投資獎勵資金支持范圍:
(一)省給予市政府的投資獎勵資金除計提工作經費外,全額統籌用于支持我市制造業項目引進建設。
(二)投資獎勵資金主要支持范圍:降低用地或生產運營成本、購置土地、增購設備、配套建設及產業園發展(商品廠房項目除外)等。
(三)投資獎勵資金不得用于已獲得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固定資產投資。
(四)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規定外,投資獎勵資金一律不得用于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樓堂館所建設、修繕等。
第四章 資金預算編制及執行
第十四條 投資獎勵資金全面實行項目庫管理,未納入項目庫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預算。
第十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每年7月底前發文通知各區業務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投資獎勵資金測算項目有關工作。各區業務主管部門應及時按規定程序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報送投資獎勵資金測算項目清單和績效目標。未按規定時間要求上報的,將不安排預算。
第十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規定程序發文通知各區業務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投資獎勵資金支持項目有關工作;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評審和遴選的基礎上,根據省安排的資金預算額度,結合全市資金使用管理、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情況,編制全市投資獎勵資金項目計劃,按規定程序進行報批、公示后,在規定時限內下達。市財政局根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的項目計劃,結合績效目標審核情況,在規定時限內下達和撥付資金。本市投資獎勵資金項目計劃和資金下達文件分別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五章 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投資獎勵資金實行臺帳管理,各區業務主管部門于每年1月5日和7月5日前,將投資獎勵資金項目臺賬(格式見附件)報送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政策實施期滿后根據測算項目的“十四五”期間投資完成情況進行清算,對未按規定完成投資的納入臺帳管理的支持項目,其所獲取的投資獎勵資金,市財政將按照省財政要求予以清算收回,具體清算辦法按省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項不予公開的內容外,投資獎勵資金分配、執行和結果等全過程信息按照“誰制定、誰分配、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予以公開。主要內容包括:
(一)投資獎勵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二)投資獎勵資金申報通知。
(三)投資獎勵資金分配程序及結果。
(四)投資獎勵資金績效評價和審計結果。
(五)接受、處理投訴情況。
(六)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十九條 各區業務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人大、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要求完成績效自評。
第二十條 投資獎勵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涉及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佛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佛山市先進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普惠性制造業投資獎勵)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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